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眼下,正值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旺季,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发放录用通知书后,就不再与入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近日,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虽签订了录用通知书,却因未与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2月,香河县某公司完成了一次外部招聘。经过层层选拔,我省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王有成进入了该公司的录用名单。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相关负责人向王有成发放了一张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接到录用通知书后,王有成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底,该公司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有成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在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王有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因双倍工资的问题僵持不下,王有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一方认为,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就可以等同于劳动合同,不需向王有成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呢?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了否定的答案,认为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香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继军表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仅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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