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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讨要万元月薪未获支持
2010-09-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寿光市某公司2010年2月招用冯某负责国际贸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先试用3个月,月薪1万元。公司在支付了冯某1个月工资后认为冯某的实际工作水平低下,与月薪1万元的报酬不相符,后2个月公司一直未支付冯某工资。冯某在多次讨要未果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应当由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0条也规定:“企业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冯某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没有确定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其他书面证据,即使公司已支付了冯某所谓的试用期工资1万元,也不能确定冯某与公司在后续劳动中已按此数额达成了月工资支付的合意,更不能确定冯某的后续劳动付出与月薪1万元两者水平相当。因此,冯某要求公司支付月薪1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到冯某已实际出勤,并付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支付冯某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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