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难在何处
非公企业参保情况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非公有制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参保缴费意识淡薄。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考虑短期成本,很少自愿参保缴费,他们只担心自己眼前的利益,不顾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错误的认为自己的企业刚刚起步,现在缴费为时过早;另一方面抓住职工“就业难”的心理,不愿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加上职工队伍不稳定因素,怕职工参保后走人,企业就吃了大亏,因此对参保缴费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
二是非公有制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主强调新工人进厂时间短,在试用期,或为临时工、季节工等理由不与职工签合同;另一方面迫于当前的就业压力,员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不敢向非公有制企业提出过多要求,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使非公有制企业主轻易逃避本应由其承担的缴费义务。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这部分企业是地方经济近几年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地方上曾以文件的形式要求各部门不要到这些企业乱检查、乱收费。即使在这些企业查出问题后,相关部门也不太配合,造成稽核出问题落实不了的情况。
同时,这部分企业中,有些未及时建立健全各种统计报表、工资台账、财务会计制度。工资发放随意化、多样化现象比较普遍,个别缴费单位有关业务管理混乱,为缴费基数核查制造人为障碍;为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创造条件。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被稽核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但是,由于稽核的处罚受限,导致处罚的执行太弱,目前,又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养老保险事务,仅凭条例、文件等政策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对于这些企业的检查稽核很难统计出一个准确的职工工资总额,给核定缴费基数带来了较多的困难。按照“以征为主、以账为辅、适情而定”的稽核工作模式,对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及用工等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寻找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参保难的突破口,不仅要在提高参保企业的思想认识上下工夫,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窠臼,不断规范企业用工,还应该完善法规,加大参保企业违规处罚力度,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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