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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辞掉我请付“双薪” 长沙现首例双倍工资赔偿案
2010-09-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凌祥林在长沙一家公司工作了2年多,突遭辞退。劳动仲裁及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判决公司支付他双倍赔偿工资13049元。就在小凌以为可以拿到工资而兴奋的时候,原公司却突然人去楼空。

  这是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长沙市首例强制执行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事由】 公司不签合同找错辞员工

  2007年3月1日,凌祥林应聘到长沙枫林图片制作公司从事开单工作。因表现不错,很快被调到公司调色部,薪水由600多元提高到2000元以上,好景维持了一年多时间。

  2009年6月,公司突然以产品质量不好为由,向凌祥林开出数张罚款单,不久又称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经理江某口头通知他“明天不要来了”。

  “这明摆着就是用罚款的方法变相逼我离职。”凌祥林认为,公司长期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随意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09年7月6日,凌祥林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其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7568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740元,并且补交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判决】 公司应向员工赔付双倍工资

  枫林图片制作公司认为,凌祥林在公司期间,采取的是无底薪按提成、多做多得的工资制度。但凌祥林不听从领导安排,工作不认真、经常出现差错,故解除了合作关系,不应该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对簿公堂。

  2009年10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枫林图片制作公司应当支付凌祥林2008年2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因为凌祥林2009年7月6日才申请仲裁,2008年2月至同年6月的二倍工资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据此,法院判令枫林图片制作公司向凌祥林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2008年7月到同年12月的双倍工资13049元。

  枫林图片制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22日,长沙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了该项判决。

  【意外】 公司突然人去楼空

  官司打赢了,可凌祥林等了几个月仍没拿到一分钱,于是申请强制执行。今年6月,执行法官到位于长沙白沙路东风商务楼201房的枫林图片制作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老总缪远胜也找不到了。

  巧合的是,凌祥林发现,就在原公司同一栋楼的对面,缪远胜的亲戚、原公司一名股东的丈夫何某,新开了一家相同的公司,但从法律上讲,两家公司不是同一家,苦于没有线索,执行一时搁浅。

  9月1日,记者电话联系上枫林图片制作公司老总缪远胜,他称公司倒闭了,还哪有能力兑现工资?对于记者的采访请求,缪远胜表示拒绝,并扬言,“如果多管闲事,就等着瞧”。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执行局表示,将增加警力,抓紧执行该案。

  部门说法

  不签合同,赔偿数额更多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的小企业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将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要支付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双倍工资,而且还要按照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样给予赔偿。

  “劳动者即使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彼此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可要求劳动仲裁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提醒,“劳动者应注意收集保留招聘广告及工作证、胸卡、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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