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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非标准工资
2010-09-0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9月起,广西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此次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1995年来广西第8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平均增长幅度为22.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助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1、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

  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从670元提高到820元;二类地区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从580元提高到710元;三类地区各县级市从520元提高到635元;四类地区各县、自治县从460元提高到565元。上述标准按不同类别适用地区增加从115元到150元不等,平均增长幅度为22.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助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2、食品消费支出增长吹涨最低工资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居民生活消费特别是食品的消费支出、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此次调整的标准,是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计算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并综合考虑近期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来研究确定的。调整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联合对调整方案进行了调研论证。

  3、最低工资不是标准工资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除了在各大企事业单位实行,个体户、社会团体是否要执行呢?据了解,全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这些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可享受到最低工资标准。

  有关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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