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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利润增长职工可提出增长工资
2010-09-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中首次提出,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定额、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事项范围内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据悉,《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了“协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十日”,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一方提出的要约不应约、不协商或者虽然也应约、也协商,但久谈无果,长期不能签订集体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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