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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一年内两次拒绝就业或取消低保
2010-09-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昨日,昆明市举行了《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细则》)听证会。

  《细则》对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具体为:昆明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经自愿申请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失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等。

  葛永坤代表认为,《细则》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和城市居民的规定,不符合昆明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他建议取消限制,保障农村劳动者能平等就业。

  《细则》中提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援助对象。比如在商业进社区、家庭手工业、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等行业中开发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另外,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明确放弃3次以上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低保人员中属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

  杨艳代表认为,对就业困难的对象明确放弃了3次以上就业援助的,应该在时间上限定;葛永坤代表建议,援助对象放弃的原因应为“自身原因”;穆绍光代表认为,如果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服务卡丢了,援助对象3次以上明确放弃就业服务就不好界定,他建议在就业服务相关网站上,开设一个查询平台,能够把各级公共就业机构对帮扶人员提供的措施、内容、结果等及时公示,这样既方便监管,也减少了就业援助成本。

  昆明市人保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夏处长表示,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将会在下一步的文件中,加以吸纳完善,以使细则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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