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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失地者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2010-09-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昆明市2002年明确建立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去年接受援助的就业困难群体人数已达3.6万人至4.2万人之间。为了解决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和问题,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于昨日召开了听证会。

  认定

  “八类”人员为就业困难对象

  据了解,就业援助制度建立以来,援助群体、援助范围等方面已经先后进行了三次调整。最初的援助对象只是单一的下岗职工,第二次调整增加了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民政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等。

  而在此次的细则中,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失地(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等8类。这8类人员必须符合“昆明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条件。

  对于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有听证代表提出,细则对于城乡统筹方面的考虑还有所欠缺。“民事能力分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两者有很大区别,文本中一定要加以明确。”听证代表市政协委员葛永坤说道。

  援助

  开发微利项目扶持就业

  对于就业困难对象的援助,“我们考虑的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更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观念,增加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和职业介绍,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同具体岗位的有效对接。”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表示。

  记者注意到,除了加强职业指导、培训外,细则还充分考虑了社区在就业援助工作中的作用,“社区扶持开发、发展微利项目,结合商业进社区,在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服务等行业中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优先扶持、吸纳就业援助对象。”

  漏洞

  年龄限制应该适当放宽

  记者注意到,细则中对就业困难对象也有所限制,“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明确放弃3次以上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低保人员中属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帮扶”。

  对于这一规定,葛永坤提出应限定条件为“因自身原因”、“如果就业困难人员主动积极自谋职业的,是否能有一个奖励机制,比如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时间再延长一些之类的。”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艳认为,如果自谋职业就不再享受低保等政策,不利于鼓励这些困难人员就业。

  另外,她还提出细则缺乏监管措施。“比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它是要享受各种补贴和减税的优惠政策,不排除个别单位享受了这些优惠政策以后,把社会的劳动者又辞退,推向社会。”

  昨日的听证会还请了一些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对于细则,他们表示希望能够尽快施行,并真正把政策落在实处,“现在很多岗位招人都把年龄限定在35岁,我觉得年龄限制应该适当放宽,只要符合上岗条件,企业都应该接纳。”代表王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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