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节”期间加班费翻番 两假不休可获千元
2010-09-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日前,中秋、国庆放假时间确定,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双节加班应该怎样计算加班费。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调休日的加班费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秋国庆节假日的具体安排为,9月18日(星期六)公休;19日(星期日)上班;22日中秋节放假,23日、24日调休;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上班;10月1日至3日国庆节放假,4日至7日调休;9日(星期六)上班;10日(星期日)公休。
“双节”期间加班应该怎样计算加班费呢?记者从烟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了解到,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这4天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属于节假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9月23日至24日,10月4日至7日,这6天是调休日,加班属于休息日加班,应该有同等时间的补休,如果没有补休,那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
据介绍,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x实际工作小时数x300%;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天/8小时x实际工作小时数x200%。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于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减去该月所得加班工资。如果月收人千元,每天实际工作8小时,双节不休,10天可获加班费1103.4元,其他收人标准,可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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