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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人力资源白皮书引关注 就业歧视难题需破解
2010-09-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人力资源开发体系中,除职业培训这一重要环节外,反就业歧视也是社会所关注的一大问题。

  白皮书指出,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自1988年以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就业促进法专门设立了“公平就业”章节,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并特别指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针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媒体调查显示,近九成的网友认为“遭遇过”就业歧视;近九成的网友认为就业歧视“严重”;近九成的网友在遭遇就业歧视时,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另寻单位”。

  “目前有关性别、户籍、健康等方面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这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一个难题。但在实践中,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平等就业权利的劳动者不多,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就业歧视往往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在于通过诉讼维权需要消耗时间、精力、金钱等,而个体劳动者大多急于就业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往往放弃这种维权方式。”杨飞说。

  对此,程延园认为,这种状况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供远过于求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反就业歧视就更困难了,要解决这个难题,除了立法方面的考虑外,法律的落实也是不可忽视的。

  据了解,一些国家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建立了专门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作为反就业歧视的行政执法机构。对此,杨飞认为,我国可以建立这样专门的机构来裁决就业歧视事件,这是反就业歧视的公法途径。

  “除了民事诉讼这一私法途径、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公法途径外,还要考虑健全社会法途径。”杨飞说,反就业歧视的社会法途径就是指,立法规定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残联或民间组织(NGO)可以为受到就业歧视的劳动者个体或群体进行集体谈判、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等。

  同时,杨飞认为,从长远来看,反就业歧视需要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管齐下,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现人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就业歧视确实很难解决,正因为这样,就业歧视现象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救济途径,防止进一步恶化。”程延园说。

  正如白皮书上说言,我国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劳动法、公务员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体,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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