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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要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遭拒绝
2010-09-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超过10年工龄,合同又刚好到期,刘先生按相关规定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想公司突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表示按“工作1年赔1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但刘先生认为,这并不符合劳动法“1年赔2个月”的相关规定。

  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1999年7月28日至今,龙岩人刘先生一直在厦门欣泰电子有限公司 (原为“厦门华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上班。其间,他和公司签的都是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我在公司里的很多部门都干过,现在是模具技术部的负责人。”刘先生说。

  到了今年6月28日,去年签订的合同又到期了,公司表示要和刘先生续签期限3年的合同。刘先生掐指一算,自己在公司足足干了10年零11个月,完全满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很快,他就向公司提出要签订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突然被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要求遭到拒绝,公司林副总6月30日在没有给我任何解释的情况下,就给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刘先生说,在公司里,他是第一个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此前公司里都没人签过。

  此后,厦门欣泰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会以“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刘先生进行赔偿。但刘先生认为,依他的情况,如果赔偿的话,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按一年赔两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不满公司的赔偿标准,他至今都没到公司领取1.8万多元的赔偿金,也一直处于失业的状态。

  公司方面不愿做回应

  10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集美北部工业区天阳路38号的“厦门欣泰电子有限公司”,当得知记者的来意后,门口保安通报了总台,总台表示:“这件事都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完了,还有什么好采访的?”并表示公司负责人林副总正在开会,没时间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留下联系方式,但直至发稿前,公司负责人都没有跟记者取得联系。

  律师说法

  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林乐漂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处理,应当以生效的裁决书为准或在法定时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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