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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免费劳动约定不合法
2010-09-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3名中职女生,在市区一家连锁酒店做兼职服务员工作。在试用2天后,酒店以她们不适合这项工作为由,辞退了她们,并按照事先的免费试用约定,没有付给劳动报酬。初出茅庐的女生,面对这一遭遇满心疑惑询问记者:这11小时的试用劳动可以免费吗?

  学生:

  11小时劳动被免费

  小陈、小杨和小贾是温五中高二年级的学生。9月3日下午放学后,她们到市区南站附近一家连锁酒店应聘兼职工。一名店堂经理接待了她们,交代了一些聘用事项之后,要求3名女生登记了一张表格,并约定次日开始上班。聘用事项商定:3名女生每周周五至周日工作,时间是下午4时至晚10时,上班首日可以提前1个小时下班。

  经理事先告诉她们试用期是2天,不过这2天的劳动是没有工资的。3名女生在不知道这一规定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接受了。

  9月4日下午4时,3名女生来到酒店开始工作。当晚,她们做了端菜、端碗碟、划单等活儿,客人用餐完毕后,还简单地洗刷了碗碟,最后摆好桌子,到晚上9时下班。9月5日周日下午4时,她们又如期开始工作,至晚10时多下班。上班期间,她们都按规定按指纹考勤,并穿着服务员制服。

  9月10日下午4时,3名女生又如约去上班。一名酒店办公室的文员告诉她们,经2天试用,发觉她们不适合干这份工作,要求她们脱下制服送还办公室。3名女生说:“她根本就没提工资的事情,我们也就走了。”

  酒店:

  沟通不善产生误会

  昨天上午10时许,当事酒店一名梁姓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3名女生应该算在校实习生,不能算兼职,是由已在酒店上班的同学介绍过来的。酒店对在校生来实习一般要求做满3个月,试用期7天,并在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计算工资的,但其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不一样的。该总经理称,依据劳动法,试用期干1天活就该算1天工资,这3名女生在酒店干活11小时多没拿工资就离开了,可能是下级经理与她们在沟通中产生了误会,酒店会联系3名女生来结算工资。

  律师:

  试用期没工资不合法

  这3名女生算实习生还是兼职工?酒店事先与她们商定2天试用没工资合法吗?温州市总工会律师张崇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实习生是指依据学校和企业的实习协议,由学校指派到企业实习的人员。这3名女生通过同学介绍到酒店当服务员,且已年满16周岁,虽是在校生,但其与酒店形成的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实习生,应是兼职工。另外,2天的试用期没有工资这一约定,虽然表面上是酒店与学生自愿商定的,但因为两者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所以这一约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强制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兼职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昨天下午,1名当事女生来电告知,酒店已联系她们,表示会给她们支付11个小时的劳动报酬。据悉,温州市区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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