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工厂私定“家规”炒人 员工获6000元补偿
近日,记者从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了解到,寮步某电子厂私订规章制度开除员工被裁决无效,该厂对“受处理”的员工一次性补偿了6000元。这宗劳动纠纷案件表明,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民主程序,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企业须对“受处理”员工做出相应赔偿。
裁定:“家规”开除员工无效
阿宾来自四川,2003年8月进入寮步某电子厂从事焊锡工作。去年9月18日,厂方以阿慧“违反厂规,一年内累积记两次大过”为由,予以解约处理。接到通知后,阿宾觉得委屈,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但电子厂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出庭。仲裁庭裁决,电子厂私定“厂规”无效,应支付阿宾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1万余元。收到裁决书后,电子厂不服,将阿宾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无须向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仲裁费等。
收到法院传票后,阿宾来到寮步法律援助办事处寻求帮助。
调解:电子厂补偿6000元
电子厂诉称,阿宾曾两次违反单位《员工手册》的规定:一次是厂方临时通知上班,阿宾未上班;一次是弄坏机器,造成单位损失,“给厂方的日常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阿宾被记两次大过。
法援办的律师认为,《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即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电子厂私定的规章制度应属无效。
而阿宾两次被记大过的行为,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因此,电子厂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应依法向阿宾支付每工作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还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根据律师的提议,阿宾与电子厂当庭接受调解,电子厂同意一次性补偿阿宾6000元。
说法:企业订规章须职工大会通过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现在很多用工单位都制定了一些诸如‘职工在职期间不得怀孕,否则公司即予辞退’、‘职工在试用期内,由公司提供餐宿但没有工资’之类的规章制度,既不符合法律,也不合情理。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阿宾的代理律师说,如果未经合法程序通过,那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就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这也提醒企业,没有设立工会和职代会的企业,无权制订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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