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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非公企业也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2010-09-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代会中代表构成以一线职工为主体,职工人数在100至3000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30名为基础,300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175名,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阻挠建立职代会、打击报复、人身伤害职工代表的,将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新的条例草案通过对职代会的新规定对沪上职工的各项权益予以保护,包括职工代表必须以“一线职工”为主体,非公企业也必须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对规定薪酬福利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事项拥有审议通过权等内容。

  昨天的会议介绍,目前全市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建制已接近全覆盖,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覆盖面仅为已建工会数的51.22%。缺少明确的专项法律法规规范,成了许多民营企业拒不成立职代会的“借口”。

  对此,新条例草案将非公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本次立法对职代会的建制要求不仅打破了所有制的界限,也明确职代会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昨天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

  新条例草案明确了今后上海职代会依法行使的“五大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民主选举权、民主评议权和审查监督权。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审议通过权,《条例(草案)》中规定,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薪酬制度、福利制度、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事业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职代会都拥有审议通过权,而不能由企业行政单方决定。

  关于职工代表的资格,《条例(草案)》统一表述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不论是外来民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应享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这是趋势。”上海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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