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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承担举证责任
2010-09-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劳动者法定劳动时间为8小时,相关企业应遵守规定。企业要求劳动者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且加班不能无度。“度”是指可以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企业超“度”属于违法。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较2007年增长95.30%;2009年新收31.86万件,同比增长7.82%;2010年1月至8月新收20.74万件。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为统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依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这一司法解释

  于9月14日起正式施行的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仅有18条,但其蕴含内容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合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发布会上,针对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现象,杜万华回应说,如果双方自愿用饭票、货物等来抵扣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是可以的。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据悉,今后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要求,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依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将通过司法手段注重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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