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管理实行新规
丰富贷款品种、增加限制投资性购房条款、调整贷款额度、修订提取范围。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支取业务,日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管理实行新规。
新的贷款办法丰富了贷款品种,增加了返迁房贷款新业务。对家庭还款能力认定条款进行了细化。
一是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二是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三是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新办法增加了限制投资性购房的条款,适当提高第二套购房首付比例,控制第三套购房。即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第三次含以上申请的,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他要求则与第二次相同。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新办法对贷款额度进行调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7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60%以内);第二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为购房实际金额的60%以内(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以内);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
新的支取管理办法修订了提取范围有关条款。规定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时限,原则上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增加“不予提取的情形”,即已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的,在解除担保合同前不得提取;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逾期不还的;购买商业用途房屋或非自住住房的。新办法明确了“偿还贷款的提取额度”,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在还款期限内每满一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应还款额且不超过剩余的贷款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累计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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