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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被炒讨要加班费和社保 用人单位被法院判赔2万余元
2010-09-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庄雄被一家地产商招聘到南京河西的一处项目部当厨师,正式上岗后除享受1500元的月工资外,用人单位未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干了3年多后,用人方将其辞退,且未给出辞退的理由。

  经仲裁未果,庄雄将某地产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工作日超时及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近4万元等。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客观存在的事实,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庄雄加班费1.55万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一审宣判后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4月,庄雄申请法院执行,拿到了应得款项。

  工作三年半突然通知卷铺盖走人

  2005年4月,某地产公司在南京河西承建的一处楼盘上马,为解决员工就餐问题,公司将庄雄招来当厨师,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1500元。《用工协议书》签订当日,庄雄即开始工作。项目部人虽不多,但用餐时间不一,有早有晚,庄雄整天都挺忙。楼盘销售正式启动后,庄雄就更忙了,因双休日、节假日正是售房的好时机,所以要想完整地休息几乎不太可能。

  庄雄家在溧水农村,为养家糊口他从不乱花一分钱。每月仅拿1500元,庄雄一开始就嫌少,一段时间干下来后,他萌生了主张加班费的想法,但因怕丢饭碗,所以每次话到口边他又收了回去。庄雄其实还有一个苦恼:公司一直不给他办社会保险。转眼三年过去了,2008年9月23日,公司相关负责人突然通知庄雄,称小区建设和销售都快接近尾声,要庄雄卷铺盖走人。庄雄提出了补办社会保险,给付几年来的加班费,公司一概不认。

  否认小伙加班事实但无证据证实

  当年10月24日,庄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2009年3月23日,因调解未果,仲裁委决定终结审理。庄雄即到鼓楼区法院告了房产公司,提出四点主张: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额外支付的9个月工资总和的一倍工资;工作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6990元及双休日加班工资2982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11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补缴自2005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房地产公司称,双方是劳务雇用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庄雄并未在双休日加班,工作日期间每天工作尚不足8小时,不存在延时加班之说;由于双方是雇用关系,所以他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更谈不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庄雄称,自己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3:30,下午15:00至19:00,每天超过8小时,每隔一天需要在13:30至15:00期间看厨房,如果有未准时吃饭的人来吃饭,就需要临时做饭。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春节放假外)均被安排正常上班。对于庄雄的说法,房地产公司拿不出考勤表加以否认。

  法院认定原告双休节日存在加班

  庭审中由于双方分歧太,导致法庭调解失败。休庭期间,法官进行了相关调查和走访,掌握了第一手资料。2009年9月19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庄雄主张的工作时间应扣除两顿用餐等合理时间,即使有厨房值班事实,但根据通常情况,也是在休息,故其正常工作日期间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庄雄主张工作日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庄雄主张的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房地产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考勤记录等证据。根据法官的走访调查,工程人员和售楼人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常常会因需要而工作,故应当认定庄雄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经计算总加班费应为15558元。

  此外,房地产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庄雄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庄雄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额外支付一倍工资13500元和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故法院不予审理。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庄雄加班费15558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总计20058元。驳回庄雄其他诉请。(文中庄雄为化名)

  法官说法

  单位用工考勤

  不能搞糊涂账

  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相当普遍,这些劳动者在遭解聘或辞退前,大多从事服务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者之所以在遭解雇后才主张加班费,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是,在岗时不敢主张,否则饭碗不保。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并提供初步事实证据的,若被告方、即用人单位不认可,就得出示证据加以否定,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本案中庄雄主张加班费获法院部分认可,关键就在被告方应该拿出证据但却又拿不出印证自己观点的否定证据。

  由此看来,为应对新司法解释的实施,用人方在用工考勤、员工加班登记、加班工资发放等方面,都应主动规范,不可搞糊涂账,否则一旦与劳动者引发纠纷,处于被动的将是自己。

  鼓楼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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