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举加班证据之日便是员工走人之时
最高法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有证明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将承担不利后果。据悉,该法条并未倾向劳动者,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单位加班事实存在,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在当前就业环境下,这一“法条明细”难以接到地气。首先,在决定与左右是否加班及加班费标准上,两者完全不在同一个平台之上,长时间以来,由于就业公平的搭就体系一直欠缺,就业保障严重脱节,用人单位一直处于优强势地位。全国各地几乎都是这样一幅劳动维权场面:有着资本优势的单位叫加班就加班,谁有闲心跟你平等协商?若为一点少得可怜的加班费,就撕破脸皮去当地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仲裁,甚至还动作不小地在主管领导眼皮下去搜罗证据,这不成了烧红烙铁烫自家脚板?除非你另有单位之业可就,不想在本单位干了。
再者,有关加班的各种记录都在单位手中,轻易就能“做手脚”将加班记录抹去。要劳动者举证加班?显然不能举也无法举。门外那么多大学生还在不停地填着求职表,等着用人单位召唤,普通劳动者有啥底气去找加班证据?在工作难找、就业不易的情形下,谁也不会去做这种捡了芝麻丢西瓜的傻事。
若最高法意识到这些,就该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补进这么一条:劳动者举证加班费不许任何用人单位就此辞退的刚性法律制度。
不必讳言,当前企业主对利润的追求似乎越来越无限制,一些老板对员工的管理几乎达到了扭曲的地步。大多数普通务工者的劳动、尊严、自由、保障等权利,一次次被“资本”恣意踩踏。究其根源,至少有二:其一,我国当前就业公平性失衡的土壤长期存在;其二,劳动监管部门在面对资本耍赖时,鲜见主动出击去执法。
显然,漠视这层土壤存在的背后是公民劳动监管疲沓;而克扣应发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扣下作为绑架职工权利的工具,逼着劳动者忍气吞声。显然,这一行为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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