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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加班费 别只让劳动者“自证清白”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你是一名劳动者,当你加班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你的第一反映可能是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你主张加了班并且没有领取到加班费,但老板却说你没有加班或者说虽然加了班不过加班费已经支付给你了。在这种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想而知,相当多的劳动者只能选择知难而退,因为很多时候,证据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

  新的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打开了部分锁扣,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来说,这是考虑到“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变得更容易一些。

  但解释还是为劳动者的举证埋下了隐患。因为,让老板(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也就是说劳动者还是要先举证“用人单位掌握了证据”。问题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他们掌握了证据,这样一来,让用人单位举证的愿望就会成为泡影,进而劳动者追索加班费也会比较渺茫。

  这种半截子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说半截子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恰恰是司法解释者有意为之,因为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须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我不否认会有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但是,以此为理由来让更多的劳动者无法顺利地让用人单位举证,进而无法顺利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似乎并不合适。

  何况,如果用人单位真正完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制度,就是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他们也难以得逞。比如,劳动者每次加班都有权要求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登记并让劳动者签字,工会派员或者有工人代表见证,登记记录一式两份存在资方和工会处,加班工资单据也一式两份分别保存。我想,在这种规范的制度下,即便个别劳动者要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能轻易地举证反驳。而现在的情形是,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意完善加班制度,不进行加班登记或者登记了也是由自己保管,以此来不计算加班工资或者少算加班工资。

  而要形成规范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法律制度来倒逼老板、用人单位去积极采取规范行动。而这种倒逼方式就是完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发放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或者没有领取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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