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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生病欲撤销辞呈恢复劳动关系之诉未获支持
2010-09-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王女士提交辞呈获公司批准后,突感身体不适,就医后被告知患病需要休息,她认为自己处于医疗期,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辞职申请被单位拒绝,王女士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又诉至法院。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系上海一家外资公司的员工。2008年底,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女士基本年薪为13个月基本工资。2009年10月27日,王女士以家庭原因和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很快,公司通知王女士,已收到其辞呈且批准她的辞职,并要求其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确认其最后工作日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为次月26日。就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当天,王女士就医被诊断为患淋巴细胞疾病,医嘱建议其休息4天。随后,王女士向公司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协商未果,王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仲裁委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后,王女士诉至法院。

  王女士诉称,自己医诊期间,始终与公司保持联系,自己的情况尚处于医疗期,她与公司反复交涉,且递送了病例和病假单,要求撤销辞职申请,而公司则回复称自己已非公司员工,上述情况与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工资。

  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因王女士主动辞职已经解除,解除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法理,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一经到达即生效,无法撤销。故王女士之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由于王女士行使其法定“单方预告解除权”而宣告结束,不受医疗期的限制,故请求驳回王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以家庭原因和个人计划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确定最后工作日。因此,本案系王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非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现王女士以医疗期为由,要求公司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相关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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