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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数年无保险 申请仲裁要及时
2010-09-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即时播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来刘先生发现公司并没有给所有职工上保险,刘先生也在其中,于是与公司交涉,直到2005年6月公司才开始给刘先生上保险。

  员工:公司出尔反尔,工作三年无保险

  刘先生于2002年4月与天津欧波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并开始工作,在入职时,公司告知刘先生已经为其上保险,但后来刘先生发现公司并没有给所有职工上保险,于是与公司交涉,直到2005年6月公司才开始给刘先生上保险。

  刘先生说:“公司当时告诉所有职工,在离职后会把原来没交的保险都补齐,可我在2009年10月离职后才知道公司并没有给我补齐保险,就连歇年假也以各种名义扣除我们的工资,公司态度还特别强横,坚决不为我们补齐保险。后来我申请劳动仲裁,但工作人员告诉我仲裁时效已过,我们没想到公司会出尔反尔,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另一位王先生也遇到和刘先生一样的情况,“我在天津市某企业工作,2005年就已入职,但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答应以后会为我补齐保险,2008年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可是前三年的保险至今也没有给我补齐。”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 维权要及时

  针对刘先生的情况,帮办员联系了欧波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人事处,人事处工作人员称,刘先生在2007年正式入职公司,公司一直为其缴纳保险,2007年之前,刘先生是在欧波分公司隆海力工作,分公司已是独立法人,总公司不干涉分公司事务。

  但刘先生却说:“我们签的合同都是和欧波公司签订的,公司为何不管呢?”

  就此问题,帮办员咨询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陈女士,陈女士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时,包括未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员工缴纳保险。刘先生的情况确实应该追究公司责任,但是职工应该在法律诉讼时效内去追诉。刘先生应该在2005年就追究公司责任,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现在已经过了时效,无法再追究公司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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