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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2010-09-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两级法院的支持下,秦刚终于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正如一位法官所言,在他审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着秦刚一样遭遇的员工确实不少。一些企业想打发走一个不听话的员工有各种手段,当用工单位实在找不到正当理由时,频繁调动员工岗位,直至员工“无法胜任”,是最完美的办法,逼得员工不得不辞职走人。

  许多员工面对这种局面反而不会应对,许多在用工单位有着还算体面的工作岗位的职员,更碍着脸面碍着生计不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受到侵害时奋起维权,他们宁愿“受夹板气”苟且维持局面,秦刚开始时走的就是这条路。

  我国劳动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这无疑是正确的。改革前实行的那种职工一岗到底的做法,对企业管理、对职工能力发挥都不利,所以要改。但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享有的这种用工自主权,在用工大环境的影响下,被一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理解错了,因为法律同样规定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能被滥用。

  劳动法律规定,当用工单位调整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工作岗位时,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包括讲明调整理由及征求员工意见,以及与之相应的工资待遇调整等等。劳动法规中这一规定的设立,就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用工自主权,任意侵害员工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用人单位两年三次调整秦刚的工作岗位,且每次调整都是把原告往其不擅长的岗位上调动,最终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让其落聘,且不说落得如此结果的秦刚是否因为在企业选举监事会中有过“建议”举动,是否是遭到打击报复,单就企业这种调动办法,致其想谋得一个驾驶员工作以维持生计而不能,一审法院判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利,就一点都不冤。

  善待员工乃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靠不合理的甚至带有恶意的“家法”“规章”来对待员工,动辄将不听话的员工扫地出门,这样的企业,其健康发展将让人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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