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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长阳委员:非公企业劳资关系存在问题须解决
2010-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年来,劳动职工工资收入不断增加,工作环境逐步改善,各项社会保障日趋完善,职工素质明显提升,和谐的劳资关系在不断建立和形成。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与壮大,新的劳资关系的和谐共建仍然不够成熟,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处理好的问题。

  一、当前劳资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据调查,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40%。有些企业只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不与一线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尽一切可能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即使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其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据调查,有3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企业自身发展也最终会受到影响。

  (三)少数企业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力供大于求这个背景下,有些企业在合同中只提职工的义务,不提企业的责任;有些企业随意确定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或者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规避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有些企业没有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者不能共享企业发展成果;还有些企业拖延、扣发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如此等等,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较大侵害。

  (四)劳务派遣用工大量涌现,为少数企业规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条件。近几年来,这种灵活用工形式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劳务派遣机构不断涌现。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劳务派遣中存在不少问题:劳务派遣工大多没有劳动合同,被“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劳动力市场上最脆弱的群体;派遣工在用人单位不能同工同酬;企业为了压低劳动成本,解雇原有职工,待空出岗位后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对原有职工的法定义务;有的劳务派遣单位从劳务派遣工工资中提取高额管理费,甚至扣发拖欠他们的工资,严重侵权。

  二、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和执法力度。一是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在真心实意地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的同时,也要把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作为工作的落脚点,遏制和纠正少数企业漠视职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劳动力市场调节和工资福利的政策制定这两方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督促鉴定用工合同,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稳定劳动关系。三是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整合人大、政府劳动部门、工会力量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

  (二)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

  1、试点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要通过实行工会主席公开招聘,实现“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一是可以把工会主席的任免、考评、薪酬等从企业脱离出来,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责,大胆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把热心工会工作、知法懂法、协调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出来,更有效地开展维权工作。三是从根本上解除工会主席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主动更独立地为职工说话、办事,充分发挥好两个“维护”相统一的职能。工会主席工资,可以从企业应缴会费中按一定比例提交当地总工会,由当地总工会统一考核发放。

  2、大力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工资协商为核心,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政府要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性意见,制定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的目标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加强对企业工会、区域工会、行业工会的指导和督促。工会也应主动就增长工资提出协商要约,使广大职工享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保护。

  (三)畅通劳动争议解决渠道,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建议政府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尽快建立“劳动争议绿色通道”,畅通争议解决渠道;加强劳动争议部门的力量,提高解决争议效率;对于需要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争议的困难职工,给予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

  (四)加大普法力度,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全面宣传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工会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台、网站等各类媒体要开辟劳动合同法的专栏、专刊、广泛宣传;特别是各级工会干部在自已学好新法的同时,要组织好企业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每位职工清楚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利,如何防止侵权,如何维权,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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