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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一些劳动者为保“饭碗”无奈放弃“加班费”
2010-09-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中秋假期刚结束,节日里依旧工作在岗位上的劳动者,在辛苦之余是否拿到了应得的加班费?而今年9月份开始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又是否按照标准执行?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监察支队,得知目前暂未接到相关的举报投诉。

  为“饭碗”放弃“加班费”

  记者从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每年长假前夕,有关部门都会提醒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提醒劳动者维权投诉,他们也会接到不少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咨询电话,但节后相关的投诉却很少。就以往关于加班工资的投诉中,大部分均是已经离职的员工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在职人员对于加班工资的投诉甚少。其中,规模较大的企业用工比较正规,基本能够按照要求支付加班费;而餐饮、家政、建筑等行业,则大多存在加班费“赖账”行为。

  一边是劳动部门暂未接到投诉举报,一边是仍有众多劳动者抱怨领不到加班费。为何会出现这一矛盾?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目前暂没有关于加班费的投诉可能是因为很多单位9月份的工资在10月发放,因此一般要到10月中旬或10月底,劳动者才得知自己是否拿到了相应的节日加班费。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少劳动者因担心被解雇,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前者。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于单位以其他物质或补休冲抵加班费表示默许。

  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据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实施后,人社部门收到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咨询电话中,主要咨询最低工资新标准、何时执行、如果单位不执行新标准该怎么办等问题,咨询者多集中于技术含量较低的服务性岗位。对此,人社部门分析,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首先,市内大多数的正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都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规的主要是招用临时工数额较大、多数为员工提供免费吃住的餐饮业、零售业小店;其次,不排除有的劳动者目前尚不知道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上调的消息,或者知道自己的工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但为了保住“饭碗”也不敢投诉。

  对于以上种种情况,市劳动监察支队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应加强沟通,就工资发放以及加班工资形成共识,用人单位应自觉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劳动者也应意识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性,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一定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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