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调整失业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改为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10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提高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困难群体收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并报请省委同意,我省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同时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办法是:在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 海西、果洛、玉树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这是我省第八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幅度是最高的一次,提高后的标准较1993年的标准增加了近6倍。
此次调整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办法是:一是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即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等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三是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四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失业人员按规定先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缴费凭据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五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和标准,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确定的,由于当时全省还没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补助标准较低。目前,全省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必要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改为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即可以有效接续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又能享受到与其他参保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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