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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要作为工人利益代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
2010-10-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9日,广州市召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加强工会工作,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工会必须作为工人利益一方的代表,加大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的力度。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介绍,《意见》凸显两大亮点:明确工会的定位,特别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必须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代表者,强调工会角色定位一定要清晰,不能做调停人,工会是职工一方的代表;要求工会依法、大胆行使权利,保持和职工的紧密联系,做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陈伟光要求广州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上。他说,根据当前劳动争议主要围绕工资而发生的现实状况,《意见》把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从推进立法、完善制度、推行落实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突出说明了各级工会要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其中最集中体现在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结合《意见》关于落实工会实行民主办会,加强自身改革的要求,陈伟光说,“当前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工会的定位,在处理集体劳动纠纷时必须把自己摆在职工利益代表者的位置上,在维护中切实贯彻共建共享的理念。二是坚持工会的民主化,强调要依法进行民主选举,避免表面选举实则委派的现象,保障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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