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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10类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
2010-10-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0月12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其中规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10类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被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据介绍,为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重新就业,推动全市再就业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市规定,符合下列10种类型之一,并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被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非本人意愿两年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大学毕业生毕业满一年仍未实现就业的;夫妻双方均为失业状态并无其他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无其他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单亲家庭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再就业困难的大龄(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按照政策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原则上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享受社保补贴期限为一年,被公益性岗位和企业录用的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为两年。

  此外,已享受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再次失业的,被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录用,用人单位可向人社部门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次予以最长不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低保家庭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夫妻双方均为失业状态并无其他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的。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企业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社保补贴政策调整后,市区从2010年开始执行。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2009年已申报并享受1年社保补贴的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2010不再受理申报社保补贴,并按规定加强该类困难人员的退出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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