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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用"开胸验肺",法律须对不良企业动刀
2010-11-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据报道,我国拟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设定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条款。国务院法制办近11月5日就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中诊断鉴定制度中条文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一些媒体认为,随着这部法律出台,类似“开胸验肺”的事件可能不会再发生。理由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在修改后,可能添加一些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条款。但问题在于,我们目睹过的多起职业病事件,都暴露出当前职业病防治管理上的通病——立法不完善只是其中之一,更为关键的还在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执法落实不到位,让法规形同虚设,使劳动者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正因如此,一些无良企业才会有恃无恐,根本不拿法律与工人生命健康当回事。在这种现实下,新规颁布后,那些无良企业,是否真会老实起来,愿意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对那些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负责?比如,新草案中有这样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被认为是在强化监管者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但是,一直以来,我们在这方面的问责还很疲软,即使一起起性质很严重、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尘肺事件被媒体多次曝光,仍鲜见有责任官员因此被严厉问责。在新规颁布实施后,是否能够最终扭转这种现象?只能拭目以待。

  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治法,使之更为具体化,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这固然是好的事情。但是,要让一部法律能够产生足够的威力,单单设置很多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条款还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颁布后,有没有得到不打折扣的执行,无良企业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与责任追究?受害的职业病工人在权益上是否得到了足够的来源于政府力量的保障?只有在这种现实效应的基础上,我们或许才能够很乐观地说,法律面前,劳动者再也不必去走“开胸验肺”的老路,而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赔偿与尊严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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