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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两年检讨
2010-11-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10年3月至8月,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长礼主持一项在京企业、劳动者问卷调查与访谈,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来的情况做系统研究。

  其初步的研究结果是,两年来,企业与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有大规模增加。实施两年来,全社会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正在提高,而不再是2008年初印象式的批判,或情绪化的抵制、反对。引人注目的一项发现,是84%的企业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提高了企业成本,且幅度在30%以上。不过,课题组尚无法认定,该时段的成本上升,是否与《劳动合同法》有直接联系,还是经济危机或其它因素影响。

  课题组也发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之一,“劳动合同期限长期化”并无明显效果。企业承认,对于“可替代性比较强的员工”,依然采用短期合同。此外,“劳务派遣”方式被大量企业选择,用于规避长期劳动合同。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企业不直接雇佣员工,而与劳务派遣机构、公司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由后者向企业派遣劳动力。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工作的事实则发生于劳动力与企业(或称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自80年代起,劳务派遣方式已在中国出现,但一直未在成文法中有明确规定。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此有所涉及,用了12条进行规范,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如该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应与企业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该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低。于是,企业大量使用派遣工以规避人力成本上升的已大面积出现。

  10月底,薛教授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全球化下的个人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法国际研讨会”,发现该状况已引起了法学界、立法、执法领域的共同关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姜颖说,“《劳动合同法》在该领域的立法本意,是要规范,或者是限制这种用工方式,让劳务派遣的这种方式作为传统劳动关系的一种补充发现。实际上,两年来,不仅没有得到规范和限制,反而是刺激了劳务派遣的繁荣发展。”

  根据官方统计的数字,我国劳务派遣工已达到2700万。但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该数字偏于保守。如姜颖发现,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已经从过去的单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建筑业,向全社会蔓延。如石油、化工,信、金融、银行,航空、铁路等,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都在后勤服务领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另有学者发现有极端案例,某公司拥有员工3000人,只有3个人是签劳动合同的,其他的2997人均签署劳务派遣合同。但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如生育、加班等福利与正式员工之间有巨大的差异。

  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中,曾有提议,如果派遣工连续用工达到一年以上,应当转为正式员工,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各方的阻力过大,最后在正式文本中取消了这一条。2008年以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已关注到该情况,正在制定相关条例,试图对劳务派遣作进一步规范。但至今尚无出台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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