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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员工”被辞退 检察官帮讨得3000元补偿
2010-11-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名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突然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尽管事后江津区一审判公司赔每人200元,但依然让这些农民工很气愤。今天,市检察院五分院称,最后经他们介入后,公司才答应给每人一次性补偿3000元。

  据了解,王某、刘某等8人是江津区农民,原在重庆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且“工龄”均在10年以上。为规避劳动法律和政策,该公司采用每一年与王某、刘某等8人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4月30日,公司突然向王某等8人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向王某人征求是否愿意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未主动对王某等人进行补偿。

  于是,王某等人不服,向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随后,江津区劳动仲裁委裁决由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等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江津区法院起诉。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补偿王某等人半个月补偿金200余元。王某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去年6月20日,市检察院五分院受理后,立即开展审查。经审查,检方以原审认定公司与王某之间是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错误,以及原审未判决公司按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为由,向市五院提出抗诉。在日前的再审开庭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该公司一次性给王某等8人每人3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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