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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伤残等级定得高申请重新鉴定时早过期
2010-1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唐某是成都某物管公司职员,工作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六级。在支付伤残赔偿金时,物业公司认为等级过重,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否决。

  唐某与物业公司于2008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保安。同年12月25日,唐某在双流工作时不慎摔伤,随后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医疗费5万余元。其间,经物业公司申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唐某作出工伤认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今年1月20日,双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物业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唐某工伤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11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但对于这一裁决,物业公司不太满意,辩称,当初主要是为办理社保才去做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对伤残等级没有注意。现在看唐某的伤情恢复得挺好,原来“伤残六级”的鉴定不公平,故于今年3月9日起诉到双流法院,请求对唐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新鉴定结论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部门提请重新鉴定。而现在早已过了15日的期限,原先的鉴定结论已生效,故对物业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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