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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追讨56元加班费最后讨回了近7万
2010-11-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两年多时间,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杭州一家公司的职员小杨,通过劳动监察,不仅讨回了“被加班”、被扣钱的公道,还找回了因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而这家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不是几十元的加班费,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付出了6万多元双倍工资赔偿的代价。

  因为不服从“被加班”,杭州一家公司的员工小杨被公司克扣了56元的工资。不满公司霸道做法的小杨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公司。经劳动监察部门查实,这家公司最终支付了6万多元的代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5月9日,杭州髙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杨文祺被公司安排加班。小杨在加班之余表示不满,小杨这个态度导致他被克扣了56元的加班费。

  越想心里越不服气的小杨,7月26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小杨还反映,“高鼎”公司从2009年7月至今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他被杭州华鼎纺织品有限公司转到“高鼎”之前,“华鼎”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接到投诉后,杭州市监察支队立即立案查处。现查实,“髙鼎”公司、“华鼎”

  公司系分别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办公地址在江干区东门大厦8楼C、D座,两家公司在同一场所办公。

  小杨于2007年9月份入职“华鼎”公司工作至2009年6月15日。其间,由“华鼎”公司支付小杨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然而在2008年度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双方曾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16日起“华鼎”公司将小杨转到“髙鼎”公司,并由“髙鼎”公司支付其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至2010年7月26日小杨投诉之日止,“髙鼎”公司未与杨文祺签订劳动合同。

  11月9日,杭州市监察支队分别对“髙鼎”公司、“华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决定。这两家公司要因未与小杨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小杨两倍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等合计67987.5元。

  杭州市监察支队的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意识到依法用工的重要性,劳动者对于自身合法权益也愈发重视。然而还是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旦劳动者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是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说:工资条、工作牌、同事证词等。经劳动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就要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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