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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工伤后单位翻脸不认人判付5万余元
2010-11-1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施阿姨在一餐厅打工,一日下班途中被轿车撞成九级伤残。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餐厅赔付施阿姨医疗费等5万余元。

  2008年9月,来自安徽的施阿姨进入闵行区一餐厅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餐厅按月向她支付工资。同年10月15日,施阿姨在下班途中被轿车撞伤,餐厅开始 “翻脸不认人”,不再支付工资等。经认定,机动车方承担全责,施阿姨无责。由于肇事司机逃逸,施阿姨申请仲裁,希望餐厅承认她的员工身份,并获得经济补偿。去年1月,仲裁裁决确认施阿姨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餐厅经营者孙某为施阿姨补缴她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餐厅已履行补缴综合保险的裁决。

  去年10月21日,有关部门认定施阿姨遭遇的车祸属于工伤,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施阿姨再次申请仲裁,要求餐厅支付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获仲裁大部分支持。餐厅不服,反将施阿姨诉至法庭,要求判令无须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认为,已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施阿姨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经认定,施阿姨所受伤害为工伤,她的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施阿姨工伤后的后果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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