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劳动者维权无据 司法所律师共手
2010-11-1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贺某于2005年经过面试进入某电子通信公司任某经理司机一职,使用车辆为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的车辆。其工资支付方式为通过每月汽车租赁公司获得的汽车租赁总费用中提取,本人工资由汽车租赁公司代为支付给贺某。2010年8月,该用人单位车辆使用者某经理离职,因此该公司口头通知贺某解除劳动关系。

  2005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用人单位与贺某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一直未给贺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未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贺某经多次与单位协商,未获得一项应得的赔偿。贺某非常气愤,来到司法所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助理员解释:单位拒绝赔偿,并否认其与贺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认为贺某虽在本公司工作,但不是公司员工,公司租用某汽车租赁企业的汽车使用,只向其按月支付租赁费用。认为贺某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所委派律师为其积极取证,取得了该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行政经理刘某的电话录音,贺某于2005年经过刘某面试进入该公司工作。该公司对此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

  仲裁委员会采信了此份重要的录音证据。经过律师努力,找到了曾经在单位同样担任过司机一职的员工张某作证。张某曾与该公司以同样方式提供驾驶工作,由租赁公司提供工资,于2009年离职,并与单位发生同样的劳动争议,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解决。张某的证言对本案裁决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