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余名退休职工状告人大代表旧老板
我们系原常德市第二塑料厂(以下简称原二塑厂)的152名退休职工,1998年7月31日,常德市金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厂后,我们成为了金盛公司的退休职工。2008年12月4日,常德市武陵区人大代表张友富利用自己既是金盛公司股东又是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伙同公司另一名股东王彦入(系张友富的妻子,曾用名王银珍)将金盛公司予以注销,非法侵占了由公司负责管理的400多万元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2009年5月15日,我们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报案,恳请公安机关对张友富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张友富的刑事责任,武陵区分局置广大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包庇张友富的犯罪行为,以张友富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为由,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张友富故意混淆视听,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将一些不该作为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的费用计算在内,其目的就是想造成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所支付的金额已远远超过原二塑厂890多万元净资产的假象,从而达到将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占为已有的目的。
1、张友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只有下列费用可以计算在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之内,可以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A、金盛公司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支付的158.11万元。
根据兼并协议书的约定,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有158.11万元是用来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其中148.11万元是用来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按人平6702元(该数字为养老保险入围的起点金额)的标准补交养老保险费的,10万元是用来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按月工资27.75%的标准补交1998年1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的。这两笔费用都是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的,金盛公司并没有超出上述标准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多缴纳过一分钱的养老保险费。
B、金盛公司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支付在原二塑厂工作期间的工龄买断金224万元。
根据兼并协议书的约定,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有224万元是用来支付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在原二塑厂工作期间的工龄买断金。工龄买断金的标准是每人/每年工龄买断金536元,起始日是每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截止日是兼并协议书签订之日(1998年7月31日),这笔费用是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的。金盛公司在对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进行工龄买断时,金盛公司对于兼并前的工龄买断金执行的仍然是每人/每年工龄买断金536元的这个标准,221名在职职工的工龄总和是固定的,因此不存在金盛公司为原二塑厂221名在职职工所支付的工龄买断金(指每个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兼并协议书签订之日止这段时间的工龄买断金)已突破224万元的说法。
C、金盛公司为原二塑厂退休职工办理医保支付的71万元和为一名伤残退休职工支付的生活费3万元。
根据兼并协议书的约定,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有510.10万元的资产为退休职工养老基金,其受益人为原二塑厂的退休职工(原二塑厂被兼并后成为金盛公司的退休职工),金盛公司只有使用权。74万元开支是用于退休职工的,可以从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中列支。
2、除此之外,金盛公司支付的以下费用均不能计算在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所应当支付的对价之内,不能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A、兼并协议书签订后,社保处为退休职工发放的养老金,这笔费用不能计算在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之内,不能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其理由是:养老金是社保处发放给退休职工的,而不是由金盛公司自己掏钱发放给退休职工的,在2001年3月份之前,社保处对于养老金的发放方式采取的是先将养老金发放给单位然后再由单位将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个退休职工的手里。
B、金盛公司为退休职工补发的所谓130万元养老金不能计算在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之内,不能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其理由是:这笔养老金是社保处发放给退休职工的,而不是由金盛公司自己掏钱发放给退休职工的,社保处早就将这笔养老金发放给了金盛公司,但被金盛公司藉故克扣,没有按时发放给退休职工,是后来通过诉讼才补发给退休职工的。因此,这笔费用不能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C、兼并协议签订后,金盛公司为在职职工支付的工资、生活费、缴纳的社保金、支付的工龄买断金(特指1998年7月31日以后,为金盛公司服务期间的工龄买断金)不能计算在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之内,不能从原二塑厂892.21万元的净资产中列支。
其理由是:1998年7月31日之后,按照兼并协议书的约定原二塑厂职工转为金盛公司职工,是在为金盛公司服务,金盛公司就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其支付工资、生活费、缴纳社保金、支付工龄买断金,这些费用与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厂时应当支付的对价没有任何关系。
由此可见,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应当支付的对价是892.21万元,截止到目前为止金盛公司为履行兼并协议书所支付的金额仅为456.11多万元,还有436.10万元没有支付,根据兼并协议书的约定为退休职工养老基金,其受益人为原二塑厂的退休职工(原二塑厂被兼并后成为金盛公司的退休职工),金盛公司只有使用权。
二、张友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将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张友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将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负责管理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的目的,张友富利用自己既是金盛公司股东,又是金盛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伙同公司的另一名股东其妻王彦入将公司予以注销,并通过注销公司将由公司负责管理的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了已有。
(二)张友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将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是:第一、看犯罪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第二、看犯罪行为人是否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即犯罪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其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因为单位人员如果侵占了这些财产,行为人所在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仍侵犯了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故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属本单位的财物的范畴。
就本案而言:
第一、张友富是利用自己系金盛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之便实施侵占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的犯罪行为。
张友富如果不是金盛公司的执行董事,如果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是不可能通过采取注销公司的手段将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已有的。
第二、张友富侵占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属金盛公司财物的范畴,该财物系专款专用,是用来安置退休职工的,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A、根据兼并协议书的约定,金盛公司通过兼并原二塑厂取得了原二塑厂890多万元的净资产,其中有510.10万元的净资产为退休职工养老基金,是用来安置退休职工的,其受益人是退休职工。该资产在金盛公司未注销前由公司负责管理,反映在公司的财务帐簿上,属金盛公司财物。
B、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厂后,原二塑厂退休职工转为金盛公司退休职工成为金盛公司的一员,用来安置退休职工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理所当然就应当由金盛公司负责管理,属公司财物的范畴。
根据兼并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甲方(金盛公司)同意接收乙方(原二塑厂)截止1998年6月30日止的在册职工,即全民和集体所有制职工385人,其中在职工221人,退休职工164人。”金盛公司兼并原二塑厂时接收的是原二塑厂全部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他们都是金盛公司的职工。
因此,由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用于安置退休职工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属公司财物的范畴,该财物系专款专用,按照兼并协议书的约定是用来安置退休职工的,其受益人是退休职工,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由此可见,张友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将金盛公司负责管理的436.10万元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们已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张友富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业已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清楚,认可只有74万元可以从510.10万元的退休职工养老基金资产中列支,剩余的436.10万元,张友富至今都还没有向公安机关说明其去处,单凭这一点,张友富的行为就已构成了犯罪。张友富的犯罪事实已非常清楚,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应当依法对张友富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可武陵区分局包庇张友富的犯罪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只要我们还有一口气,我们152名退休职工就会同张友富的犯罪行为作坚持不懈的斗争。我们相信法律、相信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会为我们这群已年逾古稀、白发苍苍的老人做主,会依法对张友富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不会再让犯罪分子继续逍遥法外。
控告人:常德市金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52名退休职工
联系人:邹敬仁,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铁塔巷3号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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