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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尘莫及的“加班费”
2010-11-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节假日加班,能不能领到加班费,成了热门话题。今年中秋和“十一”的休假被戏称为“史上最折腾的假期”。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但超时劳动、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依然较严重。智联招聘网曾经做过调查,去年“五一”期间,有10%的上班族需要加班,其中只有48%的加班者能够拿到加班工资。法律明确规定的加班费,对很多人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今年的中秋和国庆假期为例,如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这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如果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公休日加班,应当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劳动法》,以月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如果一名职工在中秋、国庆这几天一直加班,一天不休的话,可以拿到的加班费高达2207元,比平时一个月的工资还高。然而,笔者的担心是,这样的权利很难在现实中得到落实。

  由于目前就业形势艰难,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保饭碗”的意识促使职工根本不愿意和单位在加班工资问题上较真儿,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几乎没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加班工资难落实的问题,加班工资的条例有些形同虚设。笔者以为,加班工资之所以未落到实处,一是因为有关部门制定这项政策时,只有泛泛空洞的条文,既没有强力推进的要求,又没有具体的执行办法,也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致使好制度变成了一纸空文。二是在操作层面,一些单位或企业缺乏执行和落实意识,不是从以人为本提升生活质量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制度,而是担心影响固有的工作秩序,不愿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所以,要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需要政府的积极推进,特别是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出台可行的政策,要对原来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还要补充一些硬性规定,比如应明确规定企业不执行时怎样处理等。同时,需要各个实施单位制定具体的计划,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

  加班工资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符合国际惯例。纵观发达国家一些企业在保障员工加班工资权利方面的做法,加班工资制度不但不是企业的一种负担,只要运用得当,它还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其实只要经过认真的成本核算,让职工享受加班费不会对企业赢利造成重大影响,在没有什么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温暖,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员工来说,都无疑是一件好事。

  必须指出,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不断分化的过程中,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差别很大。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搞一刀切,强行推广加班工资制度,可能会人为地增加有些部门的生产经营成本,甚至会降低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关键的问题在于,社会各界要对实行加班工资制度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应当允许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比较可行的加班工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使加班工资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让纸上的权利回归到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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