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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报酬的司法保护期限
2010-12-03作者:未知来源:江苏法制报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一调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在这一模式下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为诉讼的前置和必经程序。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往往都是在离开用人单位之后才会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保护期限通常是按照仲裁申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是按劳动法规定的60日来确定保护期限,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是按一年时间来确定保护期限。即只对申请劳动仲裁前60日(一年时间)内拖欠的劳动报酬给予保护,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

  当事人对拖欠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保护期限,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按照劳动仲裁裁决确定的期限,二是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确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保护期限以二年为宜。首先,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不同于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其申诉时效和审理期限都比较短,目的是使争议尽快获得解决。而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劳动争议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手段。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护仲裁决定的内容。再次,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权,则其仲裁请求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劳动仲裁期限届满,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诉讼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对劳动报酬的保护期限不应按仲裁申诉时效来确定,而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确定保护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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