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城镇居民医保出新政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巩固和完善延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广大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根据延州人社联发[2010]33号《关于调整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敦化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2010年缴费标准相同,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60周岁以上老年人缴费90元,18岁以下学生儿童缴纳20元,民政低保、残联参保人员44元,国家、省、州、市四级财政部门对各类人群补助提高40元,从120元至226元不等。成年人划入个人账户46元,学生儿童划入个人账户20元。
二、增加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支付范围
新增加五种门诊大病,即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底等多器官损伤及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冠脉支架术后、脑梗死或脑出血(合并肢体功能障碍需恢复的脑梗死或脑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
三、降低报销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证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的学生(含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 其他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50%。
四、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五、提高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用分段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大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含5000元)807060
5000元以上908070
其他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含5000元)655545
5000元以上756555
六、增加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七、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为促进居民参保,取消《延边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关于参保需缴纳自启动年份以来的医保费和滞纳金的规定。将成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连续缴费每满三年,住院、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上调5个百分点。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正常支付比例。若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三个月后将补缴期间视为连续缴费年限,统筹基金按连续参保缴费的优惠政策标准给予支付。(敦化市医疗保险局 陈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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