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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对战“开胸验肺”
2010-12-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职业病防治法受到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刺激后加速了修改进程。11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的人认为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以后“开胸验肺”这样的人间惨剧将会被杜绝,可也有内专家持否定观点认为此次修法仍没有抓住职业病诊断难的关键,“开胸验肺”的事情仍难杜绝。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参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甚至认为:如果不能把医学诊断与法律责任认定区别开来,动用大量法律资源、社会资源进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将功效不大,不如放缓进行。

  增加的仲裁程序让问题回到了原点

  记者:在此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当中,最受舆论肯定的就是规定了在职业病诊断上,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如果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中,用人单位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证据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很多媒体都认为此举解决了“诊断难”的问题。您对此怎么看?

  常凯:这种程序规定还是没有解决诊断难的问题。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前提之一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接触史等资料,但是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呢?打官司只能是又回到问题的原点。

  据不完全统计,占我国职业病病例80%的是矽肺病(尘肺病的一种),而这些患者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工。矽肺病存在的职场一般为建筑、采矿领域。而这些领域的用工形式一般多为临时招募。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基本的健康监护资料等,基本无从谈起。

  试想身患重病尤其像矽肺病那种不可逆转疾病,走路、上楼等日常动作尚且困难,又何谈搜集证据、法庭辩论等高消耗活动?再加上不菲的诉讼费用,重重诉讼障碍,身处社会最底层、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民工,自身温饱尚且难以维持,又何谈去打官司讨说法?因此把诊断难的问题推给劳动仲裁,实在是不顾实际。更何况大部分身患重疾的职业病人,不少与用工单位缺乏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有“当事人自述”就应启动医学诊断

  记者:做出职业病诊断的前提之一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接触史等资料,这就不可避免用人单位耍赖。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常凯: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早在卫生部2003年12月就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鉴定结论。”

  因此只要法律修改时将“当事人自述”作为职业病诊断的条件之一,那么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医学诊断与法律责任认定应分开

  记者:诊断难不是说医学诊断有多难,而是诊断的同时还有对法律赔偿责任的认定。而这种责任是医院的医生所不能承担也不愿承担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常凯:要把医生的医学诊断责任与法律责任认定区分开来。职业病说到底还是疾病,但因为事关劳动关系、法律责任,使得这种病变得不再单纯,医生做出诊断时当然是顾虑重重。事实上,疾病诊断好认定;劳动关系、法律责任认定非医生本职,把这些责任都统统归于医生手中的笔,实在勉为其难。

  解决的办法就是将职业病中的疾病医学诊断和劳动法律关系认定区分开来,成立专门的职业病工伤认定组织,承担对劳动法律关系认定责任。医生只负责单纯的医学诊断。只有这样,诊断难的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应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记者:患者的病情可能随时在加重。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如何进行救济?如果出现企业已经关闭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如何处理?

  常凯:在找不到企业前,政府应该预先垫付一部分资金给工人治病。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按说这部分资金应该由企业来承担。但在企业还没有确定的时候,政府有职责先垫付,将来再向企业追偿。即使最后找不到企业了,政府也有责任支付。因为这些工人为地方经济发展付出了血汗,作出了贡献。我们的税收和GDP中有他们的一份。大批工人如果都没有劳动合同,正说明政府相关部门之前的监管不到位,政府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据有关资料显示,从1992年到现在,我国已经近20年没有进行职业病的普查了。上世纪90年代机械化工、水泥等工业的发展,一批人得了尘肺病。有观点预计2010年前后有可能是我国尘肺病大爆发的时间,这么大的一个群体的问题若不处理好,很可能会影响整个社会安定。因此职业病解决及其维权保障已经越来越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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