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安徽元旦将使用新集体合同条例
2010-12-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不得侵犯职工的劳动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吴斌说,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发展,用工方式走向多元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条例的制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将从源头上维护劳动关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对于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共同决定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对于不具体的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与企业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建筑业、服务业等由工会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企业建制难问题,增强集体协商和合同制度的实效性。

  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