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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010-12-0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解读1

  名词解释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那么,现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呢?

  昨日,我省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据了解,长春市确定的标准,为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数字,2009年长春市职工平均工资30448元,60个月相当于5年,也就是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0448×5=152240元。

  提高之后的标准又会达到多少呢?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以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达到17175×20=343500元,比现行的标准提高一倍还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支付。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职工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用人成本将大大提高,这就会促使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同时他也表示,最后是否确实按此标准计算,还要等规定正式通过实施。而一旦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各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解读2

  火车、轻轨事故纳入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范围扩大,对于上班族来说,意味着更加有保障。尤其是明确了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会减少很多争议。

  江苏省就有过一起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火车到底属不属于“机动车”。

  2004年4月21日,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公寓当服务员的吕明英下班途中,因横穿铁道抄近路回家,被一辆货运列车撞伤后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吕明英的母亲高荣梅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3月4日,当时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款,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高荣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保厅同样以“火车不属机动车”为由,维持了劳保局作出的认定。

  此后,高荣梅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吕明英不属工伤的认定,但因同样的理由被驳回,上诉、再审,结果依旧。

  2010年年初,高荣梅忽然想到,看看字典关于“机动车”是怎么解释的。

  《现代汉语词典》载明:“机动车就是机器开动的车辆。”

  为了找到“机动车”的准确解释,高荣梅花了1800多个日日夜夜,那天,她把词典抱在怀里,痛哭起来。第二天一大早,她带着词典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以找到新的“机动车”解释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0年4月2日,江苏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日前作出再审判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列车、地铁列车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原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案被媒体报道后,有关法学专家就建议,尽快修订工伤认定标准,扩大“机动车”涵盖范围。

  网友观点     新旧标准间  要有明确界限

  在各大网站论坛,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新政策的出台。

  山西太原手机用户:希望这些规定能落到实处。特别是农民工工伤要落到实处,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湖南娄底网友lgpjj98: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何时正式施行?新旧标准之间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否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多的纠纷。

  山东淄博网友:支持!这个是保护普通老百姓的政策!至于执行,要在今后的现实中来体现了,当然但愿没有这种事件!

  但也有人表示担心:职工只要在上下班时出了事儿,就可以找老板买单,企业将为此背上负担。

  甚至还有网友担心:会不会单位不敢再录用路途远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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