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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吃饭也要被扣钱?
2010-12-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来自广西柳江县的女工阿梅,在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的浙江宏达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的遭遇。最近,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阿梅获得7000元赔偿金。

  阿梅今年40岁,于2007年5月26日进入宏达公司,当了一名普通的操作工。在十分艰苦的工作环境里,她干着和男职工一样的活儿,经常加班加点,且没有拿到足额的加班费,心里虽然有怨言,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一直忍着。2009年12月25日是阿梅倒班的日子,因身体不适请假休息,却被公司公告扣分扣钱,经过再三解释无济于事。阿梅无奈地在2009年最后一天提出辞职。

  2010年1月25日,阿梅向上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申诉书,请求仲裁委依法裁令宏达公司足额支付她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39100元,25%的经济赔偿金9715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共计为53875元。次日,仲裁委接受了阿梅的申请,却迟迟没有开庭审理。3月24日,上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终于开庭审理此案。宏达公司认为,从2008年6月到2009年12月,公司多给阿梅发放了6000多元工资,要求她退还。这让阿梅非常愤怒。当天,仲裁委未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距60天法定期限只差一天的时候,阿梅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仅支持阿梅加班费等180.04元。

  阿梅不服一审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宏达公司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1527元;要求依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共计36527元。

  绍兴市中院开庭审理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阿梅获得7000元的赔偿金。“坚持依法维权,最终会有结果。”拿到赔偿金的阿梅表示,会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会一如既往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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