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不清晰,小心陷阱
招聘旺季的到来,众多求职者怀揣简历,纷纷外出寻找各自心仪的单位。但记者注意到,有个别企业或许是为了掌握所谓的主动权、话语权,所列出的“入职条件”有的模棱两可,有的很容易产生歧义,以至不少求职者纷纷掉入这样的“文字陷阱”中,这着实值得关注并加以进一步的规范。
比如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就是由于招聘单位含糊不清的入职条件而陷入尴尬。原来王女士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了一家心仪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正当她怀着欣喜之情,提交了各种入职报到时所需的证明材料后,却突然被告知“取消入职资格”,理由是“函调不符合要求”。这下她懵了,什么函调的,她根本不知道啊!关键的是,她已经辞职回不去原单位了,而新单位又不要她。
记者在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原来单位列出的招聘条件当中有一条“如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原单位复函调查,或调查结果跟此前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或有其他的工作表现和离职问题,单位有权取消入职资格。”初看起来,似乎并无不妥,但仔细推敲,却是漏洞百出:一、“复函调查”,调查到哪一家?因为员工之前可能在好几家单位工作过,就像王女士,单位竟调查到她先前工作过的一家有过节的单位去了。二、“未收到调查报告”就要取消入职资格,未收到报告并不是职工造成的,也要取消吗?三、“提供信息不符”,如果是调查有误也怪职工吗?王女士就是这个情况,明明是单位搞错了,现在也算到了她头上。四、“工作表现”,什么标准、如何评判呢?五、至于“离职问题”更是荒谬,职工跳槽都要离职的,什么样的“离职”不能录用呢?
小李现在也遇到类似情况,新岗位失去不说,还背上一个“不诚实”的罪名,因为单位说他的文凭有问题。原来,单位需要的是“全日制”文凭,而他是业余大学毕业的。但业余大学、自学考试,包括网络大学,只要国家承认的学历都是合法有效的,况且招聘时单位并没有注明,只要求“大专以上文凭”就可以了。还有外来民工小张,身份证是当地公安部门搞错的,他现在正申请改正,却也被单位以“提供信息有误”而取消入职资格,他为此感到很冤枉。
这些模棱两可的字眼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无形之中使用人单位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现在面对职工的交涉,他们则完全按自己的意愿来解释,职工一时很无奈。但有关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这样做,其实也是大有风险的,一旦对簿公堂,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单位,即由单位提供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而这些“录用条件”一要事先列出告知,二要劳动者确实违反,即本人有责,三要不至于产生歧义,并不是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的。若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的,是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即使有的职工还未上班,但造成职工损失的,职工也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
所以,“入职条件”看似一张简单的文书,其实当中蕴涵了一定的法律规定、逻辑概念。
作为HR应对每一条入职条件加以斟酌,使之准确无误,合法有理,并在劳动者入职前详尽告知,入职后严格考核。因为这项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日后纷争的处理,所以工作一定要做在前面,而不是等有了争议再去规范。而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中,也应多留一个心眼,对不明确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给自己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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