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解答
工会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纽带,在一些普通劳动纠纷的调解中起到巨大的作用。同时,工会也是弱势劳动者的一大靠山。不过大家可能好奇的是,工会的领导组成人员和其他一些相关工作人员也是劳动者,他们有没有享有什么特权呢?下面就给大家解读一下。
问:如何理解工会专职主席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
答:《工会法》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以上条款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该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劳动合同延长的开始时间,是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的这一天,劳动合同延长开始计算。第二、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的期间。例如,工会职务的任期是五年,劳动合同延长的期限就是五年,原剩余的劳动合同期还要累计继续履行。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必要的。
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是指工会工作人员同其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除非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严重过失″进行了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问: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规定怎么处理?
答:《工会法》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怎样理解违反本法规定?首先,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不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其次,工会工作人员因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职工及工会合法权益的。工会工作人员其他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其担任工作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包括侵吞、挪用工会经费和财产、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会工作人员,作为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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