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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为企业减负
2010-1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9年.天津市为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在全国率先下调了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征缴的费率,执行期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9%下调为8%,职工享受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由1%下调为0.5%。这一降低费率政策执行以来,为市区统筹地区2万余家参保企业减负约4.6亿元。

  如今,该项调整的执行期已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相关部门对这一政策又作出了重新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我市延长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执行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仍为8%,比2009年以前9%的征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变;同时,从2011年1月起,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由0.5%恢复到2009年以前的1%的水平。

  “事实上,恢复原有的职工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对企业来说相当有利。”据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恢复到1%,是综合考虑了多方因素,如明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工亡补助金将以全国城镇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将相应有所增加等,这些今后都将由工伤保险来支付,这样一来企业减轻了不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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