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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台企职工不知企业是否有加班申请制度
2010-12-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新调查显示,台湾近8成上班族加班没有加班费或补假,其中近7成不知任职企业有否针对无偿加班的责任制职务报请主管机关审核,近3成则确定公司并未提报。

  这项调查是在9月27日到10月5日,以网络问卷方式进行,有效样本数为1071份,在95%信心水平下,误差值为正负2.99%。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上周针对有科技业员工疑超时工作致死一事,表示将针对科技业展开是否违法超时工作的大规模劳动调查。

  为了解上班族工作型态及工时现况,1111人力银行今天公布网络调查结果,发现77.77%受访者的公司采责任制加班(即平日加班无加班费,假日加班无补休与加班费),包括49.67%平、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费和补休,以及28.1%假日加班有补休,平日则无偿加班。

  最常要求员工无偿加班的前三大行业依序是信息/科技业、营建/不动产业,以及媒体/出版业。平均每位受访者每月无偿加班32.92小时,但他们认为合理的加班时间应该只有一半,为16.21小时。

  1111人力银行公关总监何启圣表示,前述平均每月加班工时是除以每月30个工作天计算;若以扣除周休的实际工作天数来算,平均加班时间会更长。

  调查发现,13.84%受访者是企业强制无偿加班,另有60.71%表示公司未强迫,却因工作没做完而必须加班。34.38%受访者表示为求生存,只好委曲求全接受无偿加班;另有27.23%表示,只要有机会,随时会跳槽。

  何启圣表示,自劳基法第84条之一有限度开放部分工作不受加班须发1.33倍以上薪资作为加班费、假日加班须给加班费和补休的规定限制后,职场的“责任制”风气大开,有些企业还无限上纲,让员工“加班不加价”,甚至发生疑似过劳死案例。

  何启圣指出,劳基法84条之一规定的责任制加班职务,须经劳委会核定公告,劳资双方应签订书面合约,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备方能生效;许多企业片面要求员工“责任制”加班,却不给付加班费,恐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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