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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材料保存50年
2010-1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方便工伤案件诉讼取证,帮助工伤职工尽快得到赔偿款项。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工伤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下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后当场或者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意见稿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意见稿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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