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搭乘公司车辆受伤,单位需赔偿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厉某驾驶公司车辆与同事赵某外出时发生意外,赵某事后诉至法院要求厉某和公司赔偿其损失。厉某对责任表示积极承担,不过公司方则认为赵某受伤与其无关。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胜诉。
2008年6月8日晚上,厉某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轿车和同事赵某一起外出,在行至峤车镇朱里村时,车翻入沟中,造成赵某右胳膊受伤。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8天,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51789.9元。2009年3月5日,赵某的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赵某于2009年3月12日诉至莒县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厉某及日照市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送达费。
庭审时,被告厉某辩称:车辆发生事故、被告受伤属实。该行为是我的个人行为,该起事故是由我造成的,对原告的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厉某擅自开出单位车辆,并擅自让原告搭乘车辆外出,请求驳回原告对日照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厉某驾驶被告日照市某公司所有的轿车,所以,原告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厉某辩称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厉某是被告日照市某公司发生事故轿车的驾驶人员,若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原告损害,被告日照市某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厉某追偿。
法院判决被告日照市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7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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