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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宣传视为间接营利,擅用职工照片属侵权
2010-12-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这里的营利我们认为既包括直接营利,也包括间接营利。

  问:“我们公司印刷、发行了一种彩色宣传单,所有员工人手一份。我发现封面是我在公司门口的照片,该照片是我在一次上班前即兴让一位同事拍摄的。由于公司使用前并未征得我同意,我便提出了异议。而公司认为其不是借此牟利,印刷数量也不多,又仅仅限于内部使用,故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 公司之举确实侵犯了员工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也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两个条件,即构成侵犯肖像权,即: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本案中,公司使用员工照片未经员工同意,虽然传单用于内部宣传,并未销售和扩散,但只能认为是改直接营利为间接营利,所以应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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