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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律师称工伤“重赔偿轻康复”思想应改变
2010-12-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了一份关于工伤康复的调查和资料报告,调查显示,在这73名工伤农民工中,有69%属于45岁以下的青壮年,他们需要通过工伤康复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以重新就业、维持家庭经济来源;同时,他们中又有71%属于7~10级的轻、中度伤残,是最有可能通过康复治疗,恢复健康重返工作岗位的。这些受伤的农民工,接受康复治疗的比例还不到10%,其中由用人单位申请康复治疗的仅为1人。可是要知道,工伤康复是直接关系到伤残职工能否重返工作岗位、重新融入社会的主要因素。

  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芳介绍,这些农民工工伤康复的比例如此之低,是因为有“4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可以进行康复性治疗,58%的受访者表示,没钱去做康复治疗。”而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康复并非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从而导致大家对工伤康复认知有限;还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康复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保险,农民工要做工伤康复只能自己先垫付,而且这笔费用最终能否在用人单位得到补偿还不好说。

  据介绍,工伤职工如果没有进行工伤康复或是错过了康复的最好时机,是导致不残变残、小残变大残的首要原因,其结果不仅造成本人及其家庭的巨大损失,还会大大增加社会负担。以常见的断指为例,一只手上,如果大拇指还存在,通过康复治疗,这只手至少能保留50%的功能,否则就可能完全丧失功能。

  “可目前的现状是,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来保证农民工得到工伤康复治疗往往靠不住;而农民工等到拿到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来做康复治疗,又错过了康复的时机。”王芳表示,当务之急是尽快在制度上对工伤康复的适用范围、对象、待遇以及经费支持、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工伤康复的强制性原则。

  据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康复上并没有任何突破。对此,有关专业人士认为,这主要受制于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赔偿轻康复”的立法观念。

  王芳认为,推进工伤康复制度的建立健全,还亟须社会各方达成这样的共识:工伤待遇不只是赔偿,预防和康复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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